考点考务管理员、系统管理员必须接受省级承办机构培训,经考核合格,持证上岗。上述人员如有更换,必须重新进行考核、备案、发证。
每次考试结束后,省级承办机构要根据巡视员的巡视记录、考点的考后总结等对考点进行量化考核、评估,对不合格的考点限期整改,对整改无效的取消考点资格。
第六条 承办机构可在本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设立中心考点。中心考点受省级承办机构的委托,除完成本考点的考试工作外,可承担:
1、各考点考务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的培训;
2、按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有关阅卷教师条件的规定,组织、选聘、培训笔试阅卷教师,按照有关规定,组织笔试阅卷工作;
3、考试各环节的技术支持和处理工作;
4、其他考试所需技术指导工作。
第七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成立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委员会。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委员会是在教育部考试中心领导下,研究、策划、指导考试的专家组织,其主要职责是:
1、研究、策划考试的方针、政策;
2、设计考试方案,制定考试大纲,编审考试的培训辅导材料;
3、制定命题原则,指导命题工作,推荐命题人员;
4、指导题库建设;
5、监督、指导考试的实施,并提出改进意见。
第三章 命题
第八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《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大纲》,规定各个等级考试的知识范围、能力要求,确定试卷结构,公布样卷。
第九条 命题工作包括编制试题、试卷、答案及评分标准。试题、试卷、答案及评分标准必须科学、严谨。试卷考核的内容和能力不超出大纲要求,水平稳定,版面设计合理。试题文字准确、简练、规范。
第十条 成立有广泛代表性的命题组,命题人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聘任。命题人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计算机教学经验,身体健康,认真负责,并能团结协作共同工作。命题人员身份对外保密,不得向任何人透露、暗示有关试题的任何内容及命题工作情况,不得参与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培训辅导活动。
第十一条 试卷、答案及评分标准未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同意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出版、复制。
第四章 考务管理
第十四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《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务手册》(以下简称《手册》),具体考务工作按此《手册》执行。
第十五条 试卷的印制和发送
1、笔试试卷、答案、评分标准,上机考试试题、上机考试系统及有关资料在考试结束前属国家绝密材料,应妥善保管。
2、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印制试卷、答案、评分标准、答题卡及有关考试资料,制作上机考试系统母盘。
3、试卷由省级考试机构向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卷处申报。试卷、答案、评分标准等有关考试资料的接送、保管、保密等参照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六条 报名
1、考生不限年龄、职业、学历,均可根据本人学习和使用计算机和实际情况,选考不同等级的考试。考生一次只能报考一个等级(含笔试和上机考试)的考试。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不准报名。
2、考生报名须交纳考试费。
3、省级承办机构和考点应及时公布当年的报名时间、地点及有关的报名手续,并做好组织宣传、工作。